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 2013-6-2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提供廣播影視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在下列任一時間段內確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一)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二)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
二、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2份(見附件1、附件2,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或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bjsat.gov.cn下載)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三、2013年7月31日前,新開業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并提交以下資料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
(三)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1份;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
上述資料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與復印件核對后退還給納稅人。
四、自2013年8月起,試點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適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京國稅發[2010]102號)的有關規定。
五、主管稅務機關已批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以提供應稅服務為主的非企業性單位,應自2013年8月1日起計算的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后,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見37號通知附件1)和22號令的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侗本┦袊叶悇站株P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2.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