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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稅發[2005]11號 河北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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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地稅發[2005]11號 2005.3.2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河北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河北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河北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現行稅收征收管理體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在河北省境內取得應稅所得的外籍人員: (一)任職、受雇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或機構的; (二)以獨立的個人身份提供專業性勞務的; (三)其他人員。 第三條 前條所述外籍人員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須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向外籍人員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地稅涉外稅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第二章 稅務管理 第五條 外籍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應按下列規定申報辦理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 (一)對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已在職的外籍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應在本辦法生效的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扣繳義務人應如實反映外籍人員在本單位任職、履約、從事勞務等情況,并將辦理登記情況通知其本人。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新到職的外籍人員,其所在單位應在外籍人員到職之日的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 第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須對本辦法所述的任職、受雇外籍人員進行登記建檔,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資料為一人一檔。內容包括: (一)《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 (二)外籍人員護照或通行證復印件,包括出入境記錄證明資料; (三)與任職、受雇企業簽訂的任職、受雇協議或任命書復印件; (四)任職、受雇企業支付工資、薪金的證明; (五)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所指的外籍人員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員或支付外籍人員其他所得的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要求將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查: (一)凡向獨立勞務人員支付報酬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勞務報酬7日內,將勞務提供者的身份證明、職業證明、聯系電話、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等情況報送主管地稅機關。雙方訂立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還須一并報送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提供獨立勞務的人員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同時,須提交如下資料: 1.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證明資料; 2.外籍人員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3.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外籍演員、運動員來華從事文藝、體育活動,各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須在對外簽訂演出或表演合同后7日內,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計劃、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演出活動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的內容如有變化的,應在上述期限內,重新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師、研究人員的教學、研究機構,在雙方簽定聘書后7日內以及向外籍人員支付所得的單位在支付所得前7日內須將與外籍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四)外籍演員、運動員和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凡是為執行我國與他國所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而在我省從事文化、體育活動或工作的,我省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以及相關的教學、研究機構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我國政府同對方國家政府間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和有關外籍人員的個人居民身份證明,并附報按照上述協定或計劃簽署的演出合同或勞務服務合同等資料。 第八條 外籍人員增減變動或外籍人員登記的項目內容發生變更,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必須將人員變動或變更內容在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第九條 外籍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統一向主管地稅機關征收部門申報;扣繳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對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分筆取得屬于一次性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稅所得不便于向企業辦稅人員公開的外籍人員,須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并如實填寫和報送《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第十條 各級主管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宣傳;積極與公安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商務、工商、國稅、教育等部門加強聯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員稅收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章 稅款征收 第十一條 外籍人員取得不同項目的應稅所得,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相應稅目征稅。 第十二條 自行申報的納稅人須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地稅征收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須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并解繳所扣繳的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合并由境內公司統一申報納稅、自行申報納稅或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之一。納稅人決定采取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方式的,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完稅憑證。 第十四條 外籍演員、運動員來我省從事演出或表演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或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在演出活動結束后,以上單位應在演出單位和個人離開演出地前,辦妥個人所得稅扣繳結算手續。 第四章 稅款核定 第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定期對外籍人員納稅申報資料和《外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和審核,對納稅義務人每一納稅期內納稅情況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定。若發現納稅人存在下述情況之一者,主管地稅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要求其提供公司證明文件、原始工資單原件或復印件及境外會計師公司證明等材料。 (一)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明顯偏低的; (二)應申報境內、外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而只申報了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或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或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 (四)獨立勞務人員、其他人員未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或提供稅務備查資料,或其所報送和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實納稅人所得項目的性質及金額的; (五)主管地稅機關認定有其他情況的。 第十六條 核定工資薪金收入額自被核定的當月起,原則上一年內不作調整(但因調職、調崗等原因使工資薪金收入發生變動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舉報等原因而被主管地稅機關查證其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超過核定收入額的,主管地稅機關將按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對采用核定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仍須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八條 外籍人員所屬國政府與我國政府簽有稅收協定,其納稅事宜協定有規定的,按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個人所得稅征管辦法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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