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WE集團是一家從事醫藥生產的企業集團,2016年8月,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房產、土地部門傳遞的有關該集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過戶涉稅事項聯系單。稅務機關經過核對發現,該集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的過戶主要是由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資產重組引起,具體情況如下:
WE集團中,WE化學與WE生物分別是WE控股的全資子公司。2016年8月,WE化學以其99%的凈資產(包括實物資產25000萬元以及承擔與其相關聯的債權5000萬元、負債19000萬元和勞動力268人)注入WE生物公司,作為對價,WE生物將其所擁有的S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WE化學。
稅收分析
WE集團的這次資產重組行為,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種。
1.增值稅
本次資產重組中,WE化學以其99%的凈資產換取WE生物所擁有S公司的30%股權。WE化學通過重組,實現其99%的資產轉移至WE生物,而這些資產中涉及房產、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實物資產。
營改增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分別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角度對此進行了明確,對這種包括實物、債權債務和勞務力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或是增值稅。
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延續了上述規定,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列為不征收增值稅范疇。因此,本次重組中,WE化學的整體資產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
本次重組是否可以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呢?如果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WE化學取得WE生物支付股權的計稅基礎,以WE化學原99%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WE生物取得WE化學99%資產的計稅基礎,以此項資產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這樣企業的相關資產轉讓所形成的所得,可以不定期地遞延到以后期間確認。
(1)合理商業目的的判定
此次資產重組業務目的是將屬于WE化學中的制藥資產進行剝離,并入到WE生物中去,以便實現集團內業務專業化。是符合合理商業目的的。
(2)權益連續性的判定
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WE生物收購WE化學的資產后,給WE化學支付的對價,其中股權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交易總額的85%。并且WE化學取得WE生物所支付的股權后,在12個月內不得進行轉讓。為此,若企業想按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向稅務機關出具資產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支付情況的證明,并且,WE化學需要出具12個月內不進行股權轉讓的承諾書。
不同觀點
WE集團的本次資產收購,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在本次資產收購過程中,WE生物的支付從直觀上來看全部為S公司的股權,股權支付比例為100%,但在WE化學打包轉讓的業務中,包含了19000萬元的負債,該筆負債隨資產一并轉讓到WE生物中,這是WE生物在重組后需要承擔的,相當于WE生物為了收購WE化學的資產,除了支付股權外,還為WE化學承擔了部分債務。這部分支付分開來看,是非股權支付的部分。將此因素考慮在內,WE生物資產收購重組的股權支付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就不能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WE生物對WE化學的資產收購是對一項包括負債在內的“資產包”的收購,負債是其“資產包”的一部分,不能將這種資產項內的負債與WE生物單獨為WE化學承擔的負債混同,因此就不能將其獨立出來作為WE生物支付對價的一部分,WE生物重組業務中支付的對價仍然全部是100%的股權。
本次重組中,WE生物收購WE化學的大部分資產,所支付的股權是其所擁有的S公司的股權或是WE生物自身的股權。財稅〔2009〕59號文件對股權支付的定義,指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或股份。用本企業的股權進行支付,是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如果換在WE集團的重組業務中,就是WE生物用自身的股權作為收購資產的對價支付給WE化學,這樣,WE化學就通過對WE生物股權控制,實現了對WE化學原有資產的間接持續控制,這也是權益連續性要求的應有之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WE生物用其所擁有的S公司股權去支付資產收購的對價,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但這種處理有問題,就是重組稅制中的權益連續性被打破。重組后,WE化學不能通過對S公司的股權控制實現對重組資產的持續權益的控制,這不符合權益連續性的要求。但在我國目前的稅制條件下,用子公司的股權作為資產收購的股權支付,符合特殊重組的股權支付政策要求。
(3)經營的連續性的判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WE生物收購WE化學的資產占整個WE化學資產的50%以上,并且WE生物收購資產后,原在WE化學公司下的資產轉移到WE生物后,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改變,也就是說原來這部分資產在WE化學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在轉移到WE生物后仍然繼續從事原經營活動。從WE生物對WE化學資產的收購比例來看,是符合50%的比例要求的。如果企業想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需向稅務機關出具資產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并且WE生物需出具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3.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但該政策的執行情況,各地規定不一。筆者認為在改制重組時不能做如此片面的理解,因為對于什么是改制重組,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們可以將投資行為本身作為改制重組行為來看。從政策的延續性來看,土地增值稅的原有政策中也有投資不征或是免征稅的規定。
從本案來看,如果WE化學將房地產作價換取WE生物自身的股份或所擁有S公司的30%的股份,表面上都是WE化學將房地產作價注入到WE生物中去,并且獲得了WE生物所支付的股權形式的對價。但兩種股權支付還是有區別的。如果WE生物以自身的股份作為支付對價,重組完成后,WE化學成為WE生物的股東之一,應是一種投資行為。本案中,WE生物以其子公司S公司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重組完成后,WE化學成為S公司的股東,其經濟實質應是一種非貨幣性交易,而非投資行為。投資業務指投資方所獲取的股權是由于投資業務所產生,在投資業務發生之前,該支付的股份不存在。在本案中,WE生物所支付的S公司的股份在WE化學投資資產之前已經存在,并且支付的也不是WE生物自身的股份。因此,這項業務的實質是WE化學以資產換取了WE生物所擁有的S公司的股權,是一項非貨幣性交換的業務。因此,如果企業想要享受投資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不宜采取用S公司的股權作支付,而應用WE生物的自身股權作支付。
4.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由于WE生物與WE化學均為WE控股100%的全資控股企業,符合文件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有關限定要求。但這個業務并非一項資產從A公司無償劃轉到B公司,而是WE生物資產收購WE化學的資產,WE化學的資產在流轉的同時,獲得了WE生物支付的股權作為對價。對于這種有對價的劃轉是否適用免征契稅的規定,在實務執行中也有爭議。有的觀點認為劃轉的概念來源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的流轉,是不能有對價的,也就是劃轉必須是無償的。筆者認為對于企業資產的劃轉業務,由于是獨立的法人單位之間進行,所以不可能是完全無償的,并且實務中已有有償劃轉享受上述文件的案例。所以,筆者認為該契稅可以享受免征。但由于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對此執行口徑的不同,建議企業就具體業務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并申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