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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運輸轉包費可否差額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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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運輸公司,由于車輛不足,所承包的業務需要部分轉包,請問我公司收到的運輸收入可否抵扣轉包費用后再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運輸企業將所承包的運輸業務部分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支付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應取得承運企業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則可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差額繳納營業稅;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則運輸企業仍需全額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差額納稅項目匯總 完善規范物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 營業稅業務差額納稅的會計處理 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新舊變化 金融企業營業稅政策六大變化 稅總研究制定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浙地稅函[2009]245號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 滬地稅流[2008]49號會展業可享差額繳納營業稅 滬地稅貨[2010]28號上海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新舊政策變化小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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