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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租金形式作房產支付對價涉稅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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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公司持有B公司82%的股權,2008年B公司將部分自有閑置房產交與A公司使用,A公司陸續支付B公司400萬元的策劃服務費,并且開據服務行業專用發票(策劃服務費),B公司將400萬元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這樣處理是否正確?有沒有房產稅的問題? 答:問題所述的情形涉及的稅收問題,簡要分析如下: 首先,A公司使用B公司房產,但卻未向B公司支付房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房產稅應按照上述規定由A公司按照房產余值代B公司繳納房產稅。 其次,A公司付給B公司的策劃服務費,并取得了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但需要視A公司與B公司是否確實發生了此類業務,這一點要根據其實際情況具體進行判斷。 如果A公司與B公司并未實際發生此類業務,而僅僅是A公司向B公司支付房租的一種方式,則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服務的單位,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而接受服務的單位在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同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此種情形,B公司不但涉及違反發票管理法相關規定,并且很可能會被認定有偷稅情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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