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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福利費補貼都免繳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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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老會計在代扣代繳某企業全體員工個人所得稅時未將按月發放的福利補貼計算在內,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老會計很是納悶,明明稅法規定福利費是屬于免稅所得,為什么還要交稅? 稅務人員解釋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補貼,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而下列福利費補貼不屬于免稅的范圍: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單位內人人有份的福利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各種支出。因此,該單位所發“人人有份”的職工福利費補貼屬于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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