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等規定,現將深入實施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江西省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第一年由設區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縣級稅務機關備案管理的辦法。
三、企業第一年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縣級稅務機關初審后,報設區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申請表》(表樣詳見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申請享受優惠政策所屬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收入總額的明細表及其情況說明;
(五)二級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批準其設立的相關證明資料;
(六)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企業第一年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季(月)度預繳申報時,可按照15%優惠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附報以下相關資料備案:
(一)《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申請表》(表樣見附件2);
(二)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收入總額的明細表及其情況說明;
(三)《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申請表》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五、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企業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導致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六、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七、總機構設在贛州市的企業,僅就設在贛州市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贛州市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贛州市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贛州市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贛州市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有關審核確認、備案手續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總機構設在贛州市外的企業,其在贛州市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贛州市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有關審核確認、備案手續由分支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將該其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上述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八、《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適用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涉及2007年、2011年修訂版,2012年1月29日止適用2007年修訂版,2012年1月30日起適用2011年修訂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適用2008年修訂版。本公告公布以后,國家如對上述目錄進行修訂,均以新修訂的為準。
九、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申請表》
2.《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