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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國稅函[2010]116號 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銷售額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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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銷售額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深國稅函[2010]116號 2010-5-17 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基層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 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辦法執行后,各區分局反映了執行中的問題,市局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一條“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是指統計銷售額時,應包括當期查補的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也即查補和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應統計入結果發生的稅款所屬期。如對某納稅人2009年的申報進行稽查(或納稅評估),發現2009年2月(稅款所屬期)少報銷售額10萬元,2010年5月完成稽查(或納稅評估)并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納稅評估結論,統計該納稅人2010年5月(稅款屬期)的銷售額時,應包括少報的10萬元銷售額?! 《凑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時,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的當期銷售額中扣減,不調整貨物銷售發生期的銷售額?! ∪ⅰ掇D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10]43號)第二條中“(一)關于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管理問題”、“(三)輔導期問題”等兩款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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