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試點納稅人,其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實行單戶核定的扣除標準。
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核定扣除標準的,相關資料的報送及審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2〕1167號,以下簡稱1167號通知)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應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對一次性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有困難的,可以選擇在2016年6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平均分期轉出。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應對試點納稅人進項稅轉出情況進行統計和監控。
四、試點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除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按照稅務總局3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填報《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和《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五、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3、5欄有關數據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按照《辦法》第九條及本公告第三條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用”“稅額”欄。
六、對1167號通知附件2和附件4的有關項目進行如下增補:
(一)對附件2《全市統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標準表》增補產品類型為“冰淇淋”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見附件1);
(二)對附件4《全市統一的植物油和相關產品扣除標準表》增補產品類型為“沙棘籽油”“沙棘果油”“南瓜粉”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見附件2)。
七、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在批發、零售農產品等四個行業試行農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4年第35號)(以下簡稱市局35號公告)附件的有關項目進行如下增補:
(一)增補批發、零售農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兼有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產品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見附件3);
(二)對附件5《全市統一的屠宰、肉類加工類產品和相關產品扣除標準表》增補產品類型為“西裝兔”、“鴿子(去毛、去內臟)”“豬血”“豬毛”“腌臘羊肉”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見附件4)。
八、將1167號通知第三條中“各區縣國稅局應對試點納稅人依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以正式文件上報市國稅局”修改為“各區、縣(地區)國稅局應對試點納稅人依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市國稅局”。
將市局35號公告第二條中“試點納稅人應在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的首次增值稅申報之后的當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除標準備案手續”修改為“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九、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及各區、縣(地區)財政局要做好對試點納稅人的政策宣傳、輔導,以及新舊政策的銜接,認真組織試點各項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并向北京國稅局和北京財政局報告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十、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補的其他乳制品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表
2.增補的植物油和相關產品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表
3.增補的批發、零售農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兼有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產品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表
4.增補的屠宰、肉類加工類產品和相關產品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表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