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強化稅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鄭州市地稅局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別發布公告。
鄭州市地稅局9月初下發了《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公告》(簡稱《公告》),并宣布于10月3日起實施。
公告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企業稅后利潤的40%作為企業向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依20%的稅率征收該稅目的個人所得稅。
媒體觀察:股息紅利個稅可能“變臉” 如果你是某股份制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你的企業目前又是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話,以后你所繳納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額很可能會發生變化。
稅額 假定企業稅后利潤的40%分配給股東 河南商報記者從鄭州市地稅部門獲悉,鄭州市地稅局已于9月初下發《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公告》(簡稱《公告》),并宣布于10月3日起實施。 《公告》要“加強管理”的對象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之個人投資者,或者叫做自然人股東。 《公告》稱,這部分個人投資者分配到的利潤,應繳納個稅。 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以企業稅后利潤的40%作為企業向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依20%的稅率征收該稅目的個人所得稅”。 換句話說,如果股東正好全部都是個人投資者的話,企業應將稅后利潤的8%拿出來為他們繳個稅。
計算 有兩種計稅方法 根據這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不同征收方式,對自然人股東個稅的計算方法分為兩種。 一種是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應稅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1-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40%×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20%。 另一種是采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核定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所得稅稅率-核定的企業所得稅額)×40%×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20%。 鄭州市地稅局同時強調,如果股東實際應繳的個稅超過稅局核定扣繳的個稅時,企業應及時向稅局申報調整。
解釋 為什么是40% 為什么要設定稅后利潤的40%可分配給股東?這個比例是不是太高? 鄭州市地稅局對此的解讀是,此舉是在充分調研和借鑒外省、市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在政策規定的幅度以內相對較低的原則執行。 鄭州市地稅局稱,根據政策規定,企業稅后利潤的80%是可以用于向投資者分配的。其依據,是我國的公司法。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如企業不能提供符合法定程序和相關規定的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可視作企業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 據此,鄭州市地稅局認為,“企業稅后利潤的80%是可以用于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通過認真測算,以稅后利潤的40%作為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比較合適的。”
起因 有些企業連續盈利但賬面長期不見分紅 為何突然要加強對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對于該項舉措出臺的起因,鄭州市地稅局如是介紹:經過深入調查和研究,發現對賬制不健全的納稅人以及連續盈利但賬面長期不分配紅利的企業,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其真實的分配情況,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目前仍然是個人所得稅管理中的薄弱環節。 于是,在此次加強管理的舉措中規定,今年9月15日前,工商部門應向地稅部門提供2012年度及2013年前7個月所管轄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信息,自明年起,工商部門每年分四次向地稅部門提供這些信息。
背景 工薪族是個稅申報的主角 歷史數據顯示,自我省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主申報以來,每年申報者最多的都是工薪階層。 2008年,鄭州市工資薪金類申報者在所有申報者中占59%。2009年,工資薪金類申報者占總申報人數的84%。今年,盡管有個稅起征點調高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但申報中工薪階層依然是主角,占申報總人數的83.14%。 另據統計,在自主申報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在所有申報項目中排名第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