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 2014-09-28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現將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免稅適用范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試點納稅人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或通過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所稱的“貨物”包括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
試點納稅人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以及未包括離港或到港服務環節在內而單獨提供的拖車、報關、報檢、驗貨、境內貨物運輸代理等與貨物和船舶代理無關的業務活動,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免稅起始時間
試點納稅人直接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自2014年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稅。上述時間均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
三、免稅備案管理
除向境外單位、個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外,試點納稅人向境內單位、個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以下要求辦理免稅備案:
(一)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適用免稅規定的,應在享受免稅稅收政策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應稅服務)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備案手續。取得同意備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不再按合同分別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予免征增值稅。
(二)備案資料
1.《增值稅稅收優惠備案表》3份。
2.《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收取或支付全部價款、費用的結算賬戶賬號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資料管理
1.試點納稅人應按月根據發生的免稅業務逐筆填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免征增值稅業務明細表》(見附件1),留存備查,并與申報的免稅銷售額一致。
2.當月合同超過10個的,試點納稅人應按月制作《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免征增值稅合同匯總表》(見附件2),留存備查。
3.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涉及相關的紙質憑證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資料不全,無法核實業務真實性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4.試點納稅人辦理免稅備案后,在原備案合同基礎上新增的合同應留存備查,不再逐一報備。
四、其他管理事項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試點納稅人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對公賬戶進行結算。通過個人銀行卡或現金形式結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兼營交通運輸、國內倉儲(包括堆場)、裝卸搬運、代理報關等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銷售收入和應稅銷售收入。未分別核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三)試點納稅人直接提供并適用免稅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若選擇放棄免稅的,應按照允許扣除差額之后的銷售額向委托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扣除差額的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無論是否適用免稅規定,開具發票時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目填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
(五)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適用差額征稅規定。
(六)試點納稅人提供適用免稅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照《關于增值稅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若干管理事項的公告》(閩國稅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處理。
(七)負有扣繳義務的試點納稅人向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費用,應按支付對象留存備查“海運費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減免稅”等相關證明材料,不再代扣代繳增值稅。
五、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其他相關事項依照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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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免征增值稅業務明細表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免征增值稅合同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