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 2015-02-17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規(guī)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主管國稅機關逐戶核實所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定征收對象,并告知納稅人,于2月28日前做好消費稅稅種登記工作,確保納稅人按期進行消費稅申報。
二、對生產、委托加工電池、涂料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的納稅人享受消費稅優(yōu)惠政策時,在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三、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辦理免稅事項。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2月17日
申報案例——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電池、涂料消費稅申報指引及案例解析
相關附件:
附件1.稅目.docx下載:docx文件
附件2.電池消費稅申報案例.docx下載:docx文件
附件3.涂料消費稅申報案例.docx下載:docx文件
行業(yè)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涂料消費稅政策繃緊行業(yè)神經
總局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相關政策——財關稅[201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通知
關于《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有關背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規(guī)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和涂料征收消費稅。
按規(guī)定各省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qū)征收管理實際,明確電池、涂料消費稅納稅人辦理稅種登記的流程及時限要求及相關產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的報送要求及管理規(guī)定。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國稅機關對電池、涂料消費稅納稅人辦理稅種登記的流程及時限要求。
二是明確了相關產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的報送要求及管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