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發[2012]22號 2012-3-26各市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綏中、昌圖縣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地稅局社保費征收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征收主體
根據國家、省政府的相關規定,地稅機關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及相關管理工作。
二、繳費主體
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單位,不分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及資金來源,均為社會保險費納費人。建筑施工用人單位須按實際用工情況,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各級地稅機關對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的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屬地征收。
對在異地施工的用人單位,如已在參保地全員參保且無臨時雇工的,可憑繳費憑證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后不再征收該工程項目的社會保險費。
建筑工程項目有臨時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單位不能如實提供工資情況的,地稅機關對施工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實行定率征收,對在參保地已繳納部分費款,憑用人單位提供的繳費憑證在計算出的各險種費款中予以扣除后,進行征收。
三、征收比例和險種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考慮建筑施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變動因素多、波動大的實際情況,根據住建部門測算的工資率并據此換算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綜合征收費率約為工程造價的3%,各市可按當地實際適當調整。
對建筑施工用人單位按工程項目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由各市政府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險種。各險種所占份額由各市按當地各險種實際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