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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損失的稅務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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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發生毀損時,經常面臨兩種處置方案:報廢和賤賣。哪種方案能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值?舉個例子:零售企業年初購進一批價值20萬元(不含稅)的原材料,進項稅額34000元。由于過期變質,產生毀損。 方案一、報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換句話說,由于報廢沒有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不確認銷項稅額。相應地,其已產生的進項稅額也因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條”的中斷而不予抵扣。即原先已作進項抵扣的稅額34000元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根據《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可予抵扣企業所得稅的金額為:(200000 34000)X33%=77220元。因此,企業的損失為:(200000 34000)-77220=156780元。 方案二、賤賣。由于賤賣產生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確認了銷項稅額。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鏈條”沒有中斷,故無需作進項稅額轉出,但應確認賤賣收入產生的銷項稅額。假使賤賣取得收入200元,其應確認的銷項稅額為:200X17%=34元。另外,可予抵扣企業所得稅的金額為:(200000-200)X33%=65934元。因此,企業的損失為:(200000-200)-65934 34=133900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雖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損失卻減少了156780-133900=22880元。因此,零售企業儲存過程中發生存貨毀損時,采取賤賣對企業有利。 同時根據《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和第七條:“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的規定可知,存貨報廢屬于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而賤賣屬于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無須有關機關的審批。也就是說,存貨賤賣替代報廢還可實現將需要報批的事項轉化為不需要報批的事項,納稅人可減少報批成本。比如不需要復印大量的財產損失材料,不需要消耗較多的人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條:“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的規定,企業發生存貨毀損,應于年度終了之前,組織人員進行清理,及時申報,以免過期被視為權益放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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