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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舊設備如何計征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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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是工業一般納稅人,客戶也是。現將使用過的舊設備銷售給客戶,如何計征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第029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條規定,對暫免增值稅的“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做出限定,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經營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號)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分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稅,并根據不同情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1)屬于能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貨,那么如果符合三個免稅的條件,則不納增值稅,如果不符合三個免稅的條件,那么要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的規定依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兩種情況均需開具普通發票。 (2)如果是不符合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不符合舊貨概念的固定資產,即廢舊物資,那么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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