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稅函[2010]157號 2010.9.20各縣、市地稅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市政府領導關于嚴格界定保障性住房適用范圍和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度假村建設的指示精神,現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零的保障性住房和預征率暫按1.8%執行的度假村具體適用范圍明確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零的保障性住房。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由政府確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并限定銷售價格,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項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用房、限價房以及農村危房改造。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8%的度假村。適用范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發展第三產業、改善投資環境而鼓勵建設的度假村項目,以市、縣(市)、區為單位,優惠項目數額各為1-2個。具體項目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