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函[2009]143號 2009-11-13稅屋提示——依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進戶執法項目清單的公告,本通知中“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企業巡查”自2015年1月19日起取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精神,從2010年1月1日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財政返還比例將從70%降低至50%,為加強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企業在政策變更期虛開發票情況的發生,經研究,現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傳工作,提高納稅人的遵從度。各級國稅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調整的相關文件,組織企業學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號)等相關文件,提醒企業盡早做好應對政策變化的相關措施,確保相關政策平穩順利過渡。
二、做好日常管理,尤其是一對一關聯企業的日常管理。各級國稅機關要安排專人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企業,做好企業的日常納稅輔導工作,加強該類企業發票的領、用、存管理,切實掌握企業實物購銷、資金往來、發票開具的真實情況。
三、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再生資源生產企業的納稅評估。11月-12月是政策變更的交界期,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對轄區內所有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企業的監管,確定銷售額變動率等警戒線,對銷售額增長較快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抵扣額增長較快的利用再生資源生產企業,要組織人員開展納稅評估。評估中要重點運用銷售額變動率、再生資源投入產出比率、實際稅負率、能耗(電耗)、庫存等指標。
四、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評估應補稅款應按規定及時補交入庫,對評估后仍不能排除異常疑點的或有虛開發票嫌疑的,應及時移送稽查部門,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號)的有關規定,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負責退稅初審的財政部門。
五、加強調查研究。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調整后,各地要對新政策執行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開展實地調查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時向省局反映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或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