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稽查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稅務稽查執法資源,規范國稅、地稅聯合稽查行為,增強稽查執法效能,防止多頭重復檢查,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合稽查,是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據各自職權和法定程序,對共同管轄納稅人開展聯合進戶稽查,以及全面實施稽查執法合作。
第三條聯合稽查工作內容包括共建協調機制、共享涉稅信息、共同下達任務、聯合實施檢查、協同案件審理、協同案件執行、稽查結果利用和其他稽查執法合作事項。
第四條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開展聯合稽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聯合稽查工作遵循統籌協調、科學規劃、依法實施、分工合作、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強化組織領導、暢通溝通渠道,不斷豐富聯合稽查工作內容,持續改進聯合稽查工作方法,積極探索聯合稽查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和有序推進聯合稽查工作。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分解聯合稽查工作任務,分別指定稽查局專門機構或專人落實具體工作事項,明確崗位責任,加強保密管理,防范執法風險。
第八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聯合稽查工作信息管理平臺。
第九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聯合稽查工作宣傳,擴大執法影響,凝聚社會共識,促進納稅遵從。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對聯合稽查工作的督導檢查,并將聯合稽查工作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共建協調機制
第十一條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成立聯合稽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聯合稽查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領導小組組長按年度實行輪值制,由國稅、地稅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領導輪流擔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聯合稽查工作的聯絡會商、組織開展等具體組織落實工作。聯合稽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聯查辦)主任按年度實行輪值制,由領導小組組長所在稅務局的稽查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領導小組和聯查辦對聯合稽查工作的組織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發文的形式下發。
第十二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機構設置、管轄層級不對等的,由其所在省(區、市)聯查辦確定聯合稽查相關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共同建立聯合稽查工作日常聯絡會商和情況通報工作制度。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合稽查工作會議,按需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共同組織部署聯合稽查工作,研究聯合稽查工作事項,解決聯合稽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有條件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常設聯查辦辦公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