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對市場個體業戶及個人在租賃期內轉讓攤位使用權取得收入的征稅問題予以明確:
市場個體業戶及個人在租賃期內轉讓攤位使用權取得收入的征稅問題,按照省地稅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遼地稅所[1995]160號)第六項規定執行,即“個人將在一定的時間內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土地使用權、攤床、商店柜臺、房屋等轉讓屬于使用權的轉讓,是特許權的一種。
其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稅,由使用權轉讓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