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扣除
根據25號《公告》,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對未經申報以及未按規定申報而自行扣除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申報扣除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二、清單申報
企業發生屬于2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資產損失,
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并提交《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附表1,一式三份),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
企業留存備查的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包括:記賬憑證;與取得資產有關的原始憑證;買賣金融產品的交易單據;與存貨正常損耗相關的企業內部制度;銷售、轉讓、變賣、處置非貨幣資產取得收入的相關票據;2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內部、外部證據材料。
三、專項申報
企業發生屬于25號《公告》第十條規定范圍的資產損失,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并提交《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項(或逐筆)報送《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應附送的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包括:記賬憑證;與取得資產有關的原始憑證;處置非貨幣資產取得收入的相關票據;2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內部、外部證據材料。上述資料原件,企業作為會計核算憑證入賬的,以復印件報送,并加蓋“與原件相符”印戳。
企業發生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金額,占該類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虧損額10%以上,或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者實質性損害導致資產損失證據滅失,不能在專項申報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應在資產損失證據滅失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專項申報時提供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四、“總分”機構申報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總機構)及其所屬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就地預繳分支機構),應按25號《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
就地預繳分支機構實行清單申報的,相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分支機構備查;實行專項申報的,應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并將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后的申報表報送總機構留存備查。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匯總辦理申報。
總機構應將經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后的申報表,分別并入《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明細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并填報《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匯總表》(附表3,一式三份),報送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五、申報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25號《公告》的要求,應對企業申報資料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資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報送的資料為復印件的,是否加蓋“與原件相符”印戳。經過初步審查,申報資料符合規定的,即時蓋章受理辦結。對企業提供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企業拒絕改正的,不予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后,申報表一份退還企業,其余隨同資產損失申報的其他資料,按崗位職責分工流轉、歸檔。
六、申報期限
企業資產損失申報稅前扣除,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完成。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符合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實際資產損失,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延長追補確認期限的,企業應于每年2月15日前將《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附表4)、會計核算資料及相關證明資料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級上報省局。
七、網上申報
實行企業所得稅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對其發生的資產損失,應通過福建省國家稅務局“易財稅”??企業財稅服務平臺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企業完成網上申報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材料,同時需對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的證據資料完整留存備查。
八、后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后,應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帳,詳細記錄資產損失類別、稅前扣除時間、金額、納稅調整情況等,進一步加強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案頭審核發現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核查、評估。
九、其他事項
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明確崗位職責分工,做好資產損失的后續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確保稅基的完整。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國稅函〔2010〕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附: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