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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所得稅是否都可以由總部統一繳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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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物流企業企業所得稅是否都可以由總部統一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70號)文件規定: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并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不得納入統一納稅范圍,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物流企業,是指具備或租用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至少具有從事運輸(或運輸代理)和倉儲兩種以上經營范圍,能夠提供運輸、代理、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體化服務,并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因此,物流企業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確定是否可以由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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