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大約有30多個發達國家。歐洲有:英國、愛爾蘭、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德國、奧地利、瑞士、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列支敦士登、西班牙、馬耳他、葡萄牙、捷克、塞浦路斯、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北美洲有:美國、加拿大。大洋洲有:澳大利亞、新西蘭。亞洲有:日本、韓國、新加坡、以色列。從整體上來看,發達國家以歐美國家為代表,大多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的稅制特點是稅收法規比較規范和復雜,實際操作比較專業和困難。具體來說,歐美國家的稅制相對復雜,需專業人員細分應對。這些國家的主體稅種是所得稅(包括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關稅,其中相關限制條件和具體計算非常復雜和繁瑣,一般需要專業人員長期操作,才能真正熟練掌握。
歐美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和稅收多邊合作條約較多、也較規范。各國也比較遵從稅收協定和多邊合作約定且嚴格執行,可謂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如歐盟成員國都適用統一的歐盟關稅法令、統一的所得稅法令以及增值稅法令,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則都遵從北美貿易區相關關稅的協定。同時,歐美國家的稅收征管比較嚴格,不拘形式,更重視實質,特別是堅守稅企雙方的互信和信用。一如,歐美國家沒有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發票,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帶有個性特點的商業發票,但該商業發票必須完整體現出稅務機關要求的所有信息:如包括稅務登記號、銀行賬號、營業地址和聯系方法等。再如,在歐盟很多國家,若企業提交給當地稅務機關的事先稅收裁定(AdvanceTaxRuling)或轉讓定價報告(TPCountryFile),稅務機關就會信任企業將自覺遵從承諾,遵守和兌現相關數據和指標。若是隨后情況有較大變化,企業必須及時告知當地稅局,提交充分的證明和解釋(如解釋客觀條件的突變、商業的合理性)并與稅務當局協商應對調整措施。否則,就會被稅務機關取消相關稅收優惠或被做納稅調整補稅。三如,歐美國家的稅務機關一般不會經常對企業開展稅務檢查或稽查。稅務機關一般會信任納稅人的日常稅務遵從(如企業自行申報和繳稅),很少有稅務機關不信任納稅人的真實財稅資料,進而實行核定征稅。但是,一旦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如例行檢查)查出問題,將會被追溯檢查,企業就要被補稅、且要被重罰和課以滯納金。因此,企業平時就必須及時、完整地保存財稅遵從資料,隨時準備被稅務機關檢查。另外,發達國家的征稅方式也比較先進和現代化,企業可以直接網上申報,網上繳納稅款,查詢相關稅務信息(如最新的稅法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等)。
歐美國家的稅務機關很少有相關稅收事項的前置審批程序,更多的是強調納稅人信息公開披露,要求企業自行、自覺地報備和留存相關稅務資料。企業通常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把稅法要求的申報資料和備案信息及時、充分且完整地在網上提交給稅務機關。而稅務機關并不會馬上給予肯定和具體的答復,只會確認收到的相關材料。企業可以自動享受稅法規定的處理結果或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除非將來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提交的信息和資料不完整或者有錯誤,才會通知企業進行補充說明或者更正。若是納稅人想得到自己稅務遵從的事先確定性,有的歐美國家也允許納稅人主動申請被稅務機關檢查,讓稅務機關給與稅收檢查的結果和結論。如在荷蘭,稅務機關就推出了納稅人自愿性“橫向檢查”(HorizontalMonitoring)方案。該方案的最大優勢在于納稅人的稅務問題可以盡可能地事先明確,從而減少了事后的稅務檢查,從而減輕了稅務與海關署的稽查負擔。
如果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糾紛,一般采取訴訟方式,而不是像中國那樣,必須先向稅務機關進行前置的行政復議。也就是說,若企業對稅務機關的最終稅務決定、處罰不服,通常要求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以判斷法為準,但這個程序相當復雜且曠日持久。企業一般都是依靠稅務專業中介機構的幫助,歐美國家的稅務中介比較發達,專業服務更加細化,如財,稅,法專注一行,有專職訴訟的稅務律師,專門做轉讓定價報告的稅務專家等。這些專業人士能從不同專業角度為客戶提供高水平的服務,大多數歐美國家的“四大”還專門設有針對中國“走出去”企業服務的中國稅團隊(ChinaDesk),他們在中文溝通、企業文化背景了解及涉及中國稅關聯上有很多比較優勢和便利條件。當然這些中介的專業服務費用也是非常昂貴,按小時計價,專項細分付費。企業一般都要充分重視這些中介的專業意見和作用,當然也要準備好充足顧問預算,“一分錢,一分貨”是中介的價值所在和普遍行規,企業且不可在發達國家,對財稅中介抱有“少花錢,多辦事”的想法。
此外,在歐美國家的政治體制下,稅權分制,即除了聯邦(中央)這一級以外,地方各級政府,包括州和郡縣在稅務立法和征管上具有很大的相對獨立權限,很多地方的稅收優惠也是各不相同。企業可以通過與地方政府(財稅機關)直接溝通、談判和協商獲得特殊的稅收優惠。例如,外國企業可以與發達國家的當地政府(財稅機關)以事先稅務裁定(AdvancedTaxRuling))方式,商定相關的稅收優惠待遇;如企業需要提交未來3-5年的商業計劃、所處行業和業務發展評價和預測、未來3-5年的經營業績(收入額,業務量,利潤)、未來3-5年的雇員計劃、未來3-5年的支出(花費)計劃等其他資料。當地政府會根據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評估,隨后給與特定的階梯稅收優惠政策。該事先稅務裁定對政府(財稅機關)和企業雙方都有約束力,企業一旦不能兌現承諾的指標,將會被政府(財稅機關)取消相關的稅務優惠待遇,也會對企業的信譽受到影響。
近些年來,發達國家已經充分意識到跨國稅收合作,聯合反避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隨之制定和發布了一系列的相關指引,規定和具體措施。如在OECD稅收協定范本及釋義、雙邊和多邊稅收協定中都強調了反避稅,互換稅收情報,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約定,在OECD《轉讓定價指南》中加強了納稅調整的具體措施,還有OECD《解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的落實,CRS的相關銀行信息的互換等,這些都為打擊激進的稅收籌劃,防止跨國避稅起到的積極地作用。
注:《中國稅務報》曾經在2018年6月15日刊發了梁紅星的文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務環境不一樣,應對措施有區別”。梁紅星根據此文章發展國家的相關部分,再做補充和修訂,形成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