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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8]111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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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1號 2008.12.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現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α腥雮浒腹芾淼钠髽I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具體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 ∥?、對各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稅務機關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方便納稅人,減少報送資料,簡化手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補充政策:國稅函[2009]255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政策解讀: 國稅發[2008]111號的解析: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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