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從事煤炭買賣業務,有自己的車隊。2011年車隊發生事故,經法院判決支付賠償款(扣除保險賠款)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筆賠償款是否納稅調增?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參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政策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10]39號)規定,企業的違約金、賠償金收支,原則上在收取款項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在支付款項的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賠償支出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及支付憑證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