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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的相關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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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彌補是國家對納稅人的一種免稅照顧。它是國家幫助企業渡過暫時困難,保護稅源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企業虧損得到及時的補償,以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一、0x20虧損概念 企業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結果的虧損即為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但企業所得稅允許彌補的“虧損”并不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而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合適、調整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會計核算是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的核算,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抵觸的,在企業所得稅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虧損彌補額是指納稅調整后的虧損額。 二、虧損的彌補 一般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納稅人是贏利還是虧損,都應連續計算彌補的年限,并且是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 特殊規定: 1、分立的虧損彌補。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又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被兼并(合并)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彌補虧損。 3、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4、免稅所得的彌補。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5、聯營企業的虧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得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如果納稅人會計上對投資采用的是權益法進行核算,在計算會計利潤總額時已扣減的投資損失應作納稅調整。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可將其分回的稅后利潤還原后(財稅字[1997]22號文規定不再還原)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余額的,就其余額再按照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使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如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還原后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還原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盈余的,不再計算繳稅。 6、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并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四、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核。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期限內,以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年度終了4月底以前,報送企業素稅申報表時,必須附送《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和納稅人彌補虧損臺賬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予以彌補。 五、虧損彌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取消虧損彌補有關審批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建立虧損彌補臺賬(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報表的動態對比來代臺賬),對企業虧損及彌補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各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對與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利潤水平差距較大的企業,以及連續虧損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了解虧損的真實原因,特別是對其發生的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合理性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虛報虧損的,應及時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嫌偷稅的,應及時查處。 六、法律責任。納稅人申報彌補虧損不實,即虛報(或多報)虧損的,應分兩種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一是虛報虧損形成了不繳或少繳稅款后果的,按偷稅處理;二是虛報虧損但并未造成或暫未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的,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既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所得稅允許彌補虧損額是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合適、調整后的余額。查增所得額的虧損彌補也分兩種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是由納稅人或稅務代理人在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期限內的查增所得,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按規定予以企業所得稅前彌補;二是經稅務機關檢查的查增所得,則不得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可以彌補所查年度的虧損:經彌補后仍然為虧損的,則按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處理;經彌補后有應納稅所得額的,除依法征稅外,并按偷稅進行處理。查增所得額的實質也就是虛報(或多報)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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