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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辦函[2007]513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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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國稅辦函〔2007〕513號 2007-05-05
最高人民檢察院:
《稅收征管法》未具體規定納稅人自我糾正少繳稅行為的性質問題,在處理此類情況時,仍應按《稅收征管法》關于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客觀手段和行為后果的規定進行是否偷稅的定性。
稅務機關在實施檢查前納稅人自我糾正屬補報補繳少繳的稅款,不能證明納稅人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不應定性為偷稅。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五日
地方稅局答疑——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市稅務檢查中部分涉稅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國稅函[2005]402號)文第三條:對于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發現其實際應納稅額大于稅務機關核定數額的差額部分,應據實調整定額數,不進行處罰。是否有效?是否適用我省?如適用,那檢查中發現超定額未申報納稅行為意味著不能定性為偷稅嗎?
答:您好,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號,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其定額。<
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以當期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填報納稅申報表,并繳清稅款。
(一)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的;
(二)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
(三)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繳納稅款的;
(四)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因此,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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