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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判斷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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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建筑公司在外地承建一個項目,并在當地設立了一家分支機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而公司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則要求不必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該建筑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究竟如何判斷? 根據《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了外出分支機構可以不在經營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稅法規定了在經營地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稅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區外出經營的建筑業企業需要按規定在經營地預繳稅款,但對于第一年外出經營的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況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非法人機構不成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因此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解讀 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預繳新政策分析 外出經營開具稅收管理證明政策解讀 國稅函〔2010〕39號 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建筑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等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2010.4.19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建筑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等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依據是什么? 答: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所[2010]49號)文件規定: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nbsp;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上海市黃浦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黃浦區分局 外地來寧勞務的建筑業分支機構在哪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03-10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某安徽來寧施工的建筑分支機構近日咨詢,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究竟該在哪兒繳納? 稅務機關解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人所得稅制。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出具企業所得稅稅款分配表,由其分支機構按照其總機構出具的稅款分配表所注明的稅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交納?! 〗?,國家稅務總局又專門發出《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對此規定再次進行了強調和明確。因此,該分支機構應該按照安徽總機構出具的稅款分配表所注明的稅額,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以及《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文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建筑行業的實際征管狀況,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一般由總機構與建設方簽訂施工合同,且直接以總機構的名義組織施工。施工企業憑有效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倷C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對于一些手續不齊全的掛靠單位,若沒有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程序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及開具的證明超過稅法規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沒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工程項目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就地征收。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具體可分兩種情況處理: 屬于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應在項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例外的情形為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若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屬于在同一省內經營的,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第三十九條規定,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根據這一規定,各省均作出相關管理規定。如浙江省地稅局、國稅局、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52號)規定,對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判定標準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如總機構直接設立的項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ㄒ唬┓种C構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 ?。ǘ┓种C構持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ㄈ┯煽倷C構出具并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該分支機構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 對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如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的項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供由總機構出具并經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該分支機構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納入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后,該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建筑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并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異地施工管理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于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后,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工程款發票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若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則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營業稅納稅地點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異地施工,無論總、分支機構還是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是一致的,均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費等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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