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委托部隊培訓新員工的軍訓費,取得解放軍收費票據,可否稅前列支?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466號)第四條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與部隊發生有償經濟業務,應取得發票作為合法入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