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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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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的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2010-12-27 為加強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管理,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予以發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殘疾人聯合總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是指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除不需要或可不經上述部門認定的單位外),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安置殘疾人符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的各類所有制單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納稅人(除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外)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民政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簡稱“四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上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第四條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即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五條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納稅人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納稅人應將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納稅人在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資格時,應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同時報送下列資料: (一)按規定需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二)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三)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的“四險”繳費記錄; (四)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的工資清單; (五)納稅人在職職工及殘疾人名冊,殘疾人身份證和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復印件。 第八條辦稅服務廳應審核納稅人報送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資料不全的,要求納稅人補報。資料齊全的,將有關資料2個工作日內移交稅源管理部門。 第九條 稅源管理部門在收到辦稅服務廳移送的申請資料后,應對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作書面審核確認,對有疑點的單位應派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核實,并在7個工作日內報稅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稅政管理部門應在4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第十一條稅政管理部門應在分管領導審批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審批意見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傳遞給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相關資料。 稅政管理部門應將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相關信息錄入稅收綜合征管軟件。 第十二條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并報送變更后的單位在職職工及殘疾人名冊(在增減人員名單前作標識),和新增加殘疾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等資料的復印件。 辦稅服務廳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傳遞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核實后,于2個工作日內報稅政管理部門,稅政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稅收綜合征管軟件中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享受增值稅優惠資格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退還增值稅。 第十四條稅收管理員應按月進行至少一次的日常巡查,巡查內容包括: (一)索取巡查當日經納稅人加蓋公章的考勤記錄(考勤記錄必須有應上崗人員姓名,下同),留存與納稅人申請退稅資料中考勤記錄核對。 (二)查看當日生產的產品與其退稅產品是否一致。 第十五條主管國稅機關必須按月審核應退還增值稅。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國稅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第十六條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限額,由縣(區)級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第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增值稅退稅時,辦稅服務廳應受理下列資料: (一)《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見附件); (二)當月入庫增值稅的完稅憑證或繳款書復印件; (三)當月為殘疾人員繳納“四險”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由社保部門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四)當月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納稅人加蓋公章的代發殘疾人工資清單(復印件); (五)加蓋納稅人公章的當月殘疾人月度考勤記錄。 第十八條辦稅服務廳應對納稅人報送的退稅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資料不全的,要求補報;資料齊全的,將有關資料2個工作日內移交稅源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稅源管理部門在審核納稅人申請退稅過程中,應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稅收管理員按照《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09]140號)進行篩選計算,并根據計算結果確定實施納稅評估。 第二十條對篩選指標正常、不實施納稅評估的納稅人,稅源管理部門應進行核查,核查中發現納稅人存在問題的,轉入納稅評估程序。無問題的,報稅政管理部門審核。 稅收管理員應重點核查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核查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收入是否包括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貨物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稅政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對稅源管理部門報送的即征即退資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報資料是否完整、數據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符合規定的簽署意見報分管稅政的領導審批。不符合規定的,退稅源管理部門重新評估或核查。 稅政部門分管領導對稅政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批,審批結果轉交稅政管理部門存檔,稅政管理部門將審批結果反饋給辦稅服務大廳,計統部門辦理退稅手續。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四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第二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稅條件期間已退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采用一證多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追繳騙取的稅款,并取消其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3年內申請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每年第1季度底前完成納稅人上年度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清算。發現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取消其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每年3月底前應將清算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納稅人一個年度內累計3個月安置殘疾人比例未達到25%或者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少于10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即征即退操作規程的通知》(鄂國稅發[2009]14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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