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股東除了工資和分紅之外,是否可以與員工一樣取得年終獎?稅務機關是否會認定為是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設立公司,全體股東無特別約定外,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是其基本權利。
年終獎是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雇員的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向單位員工發放年終獎。年終獎與股東分紅是不同概念。
如果該股東為企業的員工,企業可按企業相關制度向其發放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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