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31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切實規范稅收執法,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全省征管工作現狀,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工程承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攬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對建筑安裝業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和項目依法征收,做到依據充分,計稅準確,征管規范。
三、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工程作業所在地地稅機關,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繳納,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不得重復征收。
四、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并且準確、完整地對工程作業進行會計核算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附征率,下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工程作業地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總機構認定為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實行承包經營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成果的,或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在工程作業地不能準確、完整地對工程作業收入、成本、費用等進行會計核算的,工程作業地主管地稅機關可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全省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統一為0.6%(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戶及其他個人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統一為2.5%)。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分配情況確定,扣繳申報時應據實提供。
七、工作要求
(一)嚴格政策,強化落實。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局有關規范和加強建筑安裝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局規范管理的目標和要求上來,嚴格政策,依法征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變通,確保政令暢通。各地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征管措施辦法應一律停止執行。
(二)加強調研,完善措施。各級地稅機關要從支持和服務我省建筑業健康發展的要求出發,進一步抓好對現行建筑業稅收政策及征管措施的跟蹤管理和服務,認真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強化責任,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本著落實政策,規范管理,公平稅負,優化服務的原則,不斷改進和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
(三)規范執法,優化服務。各級地稅機關要增強政策落實的操作力和執行力,在強化征管的同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切實做好納稅輔導,加強對相關政策規定和征管措施的宣傳,特別是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和征收方式認定工作,嚴禁各行其是,方法簡單,以有效管理和真情服務贏得納稅人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不斷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促進我省建筑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八、本通知自2013年8月1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