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服務以及無形資產跨境貿易不斷增長。同時,國際上,采用增值稅的國家也越來越多。這兩個因素交織在一起,從而導致了在增值稅領域,如果缺乏有效的國際協調,也會產生增值稅領域的國際雙重征稅或意想不到的雙重不征稅問題。一般來看,不管是哪個國家,增值稅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對最終消費者征稅。即大家基本遵循的是目的地原則(thedestinationprinciple)。然而,在20世紀90年代,不管是各國稅務機關還是企業界都認為,在國際貿易領域,增值稅也需要更多的國際協調,從而減輕服務和無形資產國際貿易的負擔。
針對這個問題,OECD的第一份成果出自1998年的渥太華會議關于電子商務的報告,這份報告中達成了一個共識,即增值稅國際協調要達到理想的“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OttawaTaxationFrameworkConditions)。在這之后,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簡稱CFA)2001年出臺了關于電子商務下,跨境勞務和無形資產貿易消費稅(Consumptiontax)指引,而這個指引在2003年又被消費稅系列指引完善。【注:這里的消費稅并不是指中國的那個消費稅,而是指對最終消費征稅的間接稅。因為,有的國家叫增值稅,有的國家叫貨物與勞務稅,也可能還有其他叫法】
原先的這些國際協調主要關注的而是電子商務(信息經濟)領域。但是,大家發現,隨著服務貿易和無形資產貿易的迅猛增長,大家的注意力還不能僅盯著電子商務,增值稅制度缺乏國際協調可能會阻礙到跨境服務貿易和國際資產貿易的發展。OECD意識到,在增值稅領域進行國際協調,不僅不會阻礙,反而會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OECD著手啟動了這個國際增值稅/貨物與勞務稅指引的編寫工作。
這項指引有OECD的財政事務委員會中的消費稅第9工作組(Workingparty9)負責,他們和其他成員國以及工作小組的技術咨詢委員會合作。這些技術咨詢委員會的成員代表來自成員國的稅務官員,商界代表,也有學界的支持。
指引的編寫是分階段不斷開展的。CFA會不定期發布中期討論稿公布大家討論。當咨詢程序完成后,大家提的各種意見都會被自詡考慮,然后將報告進行完善。該項工作是在持續不斷的進行的。報告中的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的,如果報告的其他部分在后期被提出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后,報告的其他部分都會及時被審核,以確定他們是否構成一個邏輯一致、有機的整體。
報告要做的第一步工作是確定跨境交易應該適用的增值稅征稅的基本原則:比如何為稅制中性,如何定義B2B下跨境勞務和無形資產交易增值稅的征稅地。
本來OECD在2013年東京會議公布的跨境增值稅/貨物與勞務稅指引討論稿中就是希望2014年的最終報告應該是把B2B和B2C兩種情況下的跨境勞務和無形資產貿易的增值稅征稅規則都制定出來。但是,從2014年最終的報告來看,還是只確定了B2B下的規則。對于B2C,2014年報告中說了有待未來進一步制定,因為B2C要更多考慮反避稅和最小化避免爭端的問題。
當然,2014報告也說了,這個報告中提出的原則需要遵循的一個前提是,交易的雙方應該是誠信的,所有的勞務(無形資產)的提供方是合法且有經濟實質的。涉及到跨境服務和無形資產避稅(偷稅)的問題,CFA還有待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