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6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處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我市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365號)和《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審批、備案類流程
(一)審批類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備案機關為市、縣(市)地稅局的稅務分局。
2.稅務分局辦稅服務科受理審批類申報后將相關資料移交管理科核實。管理科核實后轉交綜合業(yè)務科,由綜合業(yè)務科出具審核意見,交分局領導審批后轉辦稅服務科。
3.審核、復核、審批后,應分情況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中作出審核、復核意見和審批決定后蓋單位公章,并退還一份給申請人。
4.對申請資料不真實,不符合準予享受非居民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核、復核意見和審批決定,并書面告知納稅人。
5.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備案類
1.稅務分局辦稅服務科受理備案類申報后將相關資料移交綜合業(yè)務科核實,綜合業(yè)務科核實后交分局領導審核,再轉辦稅服務科。
2.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實行即報即備,備案機關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上簽名蓋單位公章,并退還一份給申請人。
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后續(xù)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定期報告制度
1.申請人在取得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zhí)行情況報告表》,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實際執(zhí)行情況。
2.縣(市)局、市局第一、二分局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市地稅局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報送年度匯總表時一并上報協定執(zhí)行情況報告;市地稅局對各表、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后,在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省地稅局上報。
(二)建立健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崗責考核制度
1.確定專人負責。各級地稅機關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的受理、審核(審批)、執(zhí)行、復核復查、監(jiān)督檢查、歸檔管理和統計報告等環(huán)節(jié)應指定專人負責并在辦稅服務廳顯著位置標示受理崗位。
2.建立檔案評查制度。審批機關應建立健全分戶臺賬,對非居民報送的資料實行一戶式檔案管理。
3.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市、縣(市)地稅局每年應按規(guī)定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進行跟蹤復查復核。
4.具體考核內容包括:
(1)管理工作是否有領導分工,是否有專人負責,各崗位是否相互制衡制約;
(2)審批和備案是否依照權限辦理,審批和備案的內容是否正確,有無兩者混淆的情形;
(3)政策執(zhí)行是否正確合規(guī),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款征收、減征免征和多征退稅等;
(4)復核復查面是否達到要求,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
(5)分戶臺賬是否建立健全,資料是否齊全,是否按照規(guī)定整理歸檔;
(6)相關資料是否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