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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4/3/27 來源: 閱讀次數: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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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企業為自然人和法人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獲得被投資企業紅利如何納稅?納稅時間及地點有無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根據上述規定,該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分紅,不并入合伙企業的收入,應單獨作為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紅利所得。合伙人分得的紅利所得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計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紅利所得。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合伙人按計算分得的紅利所得,應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參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2年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175號)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京地稅個[2001]638號)規定,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按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填報《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 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對于投資者為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應自行申報按合伙協定約定比例計算的紅利所得,需在合伙企業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日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合伙企業中的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利潤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沒有明確規定。從原則上講,從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應在該法人企業的企業登記注冊地繳納。同時由于法人合伙人按前述規定計算分配的股息,在法人合伙人未進行賬務處理前提下,屬于法人合伙人的納稅調整事項,應在合伙企業取得紅利的當年,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另外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法人合伙人按規定比例計算部分,原則上不屬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對外投資,不適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規定。 有的地方對此有明確規定,以下供參考: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鄂地稅發〔2009〕37號)第六條規定,關于合伙企業中企業法人合伙人的納稅地點問題中規定: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稅”的原則處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為防止稅收流失,合伙企業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合伙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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