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固定資產現行政策及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該政策與通知第一條“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相對應。
二、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的個案分析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少數納稅人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概念比較模糊,其跨2008年度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大修理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銷售時如何納稅等,并無明確規定,而納稅人在計算納稅時,也由于對政策不夠了解,有意無意間發生少繳稅款現象。
近期,筆者在對某鋼鐵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就發現該企業在銷售固定資產過程中,由于對稅法理解欠缺,造成了少繳增值稅153萬元的事實。該公司2010年開票銷售固定資產197,611,919.29元,申報納稅7,673,467.68 元,其中按適用稅率17%申報銷售24,808,197.10 元,稅款4,217,393.51 元,按4%減半申報銷售172,803,722.19 元,稅款3,456,074.17 元。企業財務負責人解釋,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進項稅額的按17%申報了銷售,其余均按照4%減半申報銷售,顯然違背了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擴大了增值稅抵扣范圍,允許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該政策對于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減輕雙重征稅起著利好作用。因此帶來了銷售固定資產的納稅也發生變化,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
三、銷售固定資產在納稅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同期銷售的固定資產適用稅率差別大。
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只允許抵扣新增機器設備所含稅款,對存量固定資產的稅款則不準扣除。但企業抵扣稅款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等合法抵扣憑證,而有些企業因價格或其他原因,未能取得上述抵扣憑證,所以2009年1月1日以后,這部分固定資產銷售未按適用稅率征稅,而是按照4%征收率減半申報納稅。
2、銷售固定資產購進時間概念界定不明,造成計稅依據模糊。
購進時間概念界定不明,造成計稅依據模糊。主要表現在建工程項目上。企業2008年12月31日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如大型設備的構建安裝未完工),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相關設備部件,抵扣了增值稅,而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并使用后,再銷售該項固定資產,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第二款“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固定資產大修理增加價值部分未按規定納稅。
企業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修理支出(尤其是大修理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該項資產銷售時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第二款“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四、解決問題的建議
1、購進時間準確劃分。
對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稅額,一律按照17%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在建工程分別計算。
對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跨2008年度由在建工程轉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照在建工程2008年前后價值,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2008年12月31日年以前在建工程金額/固定資產銷售收入*4%/2)。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建工程金額/固定資產銷售收入17%)。
3、大小修理區別對待。
對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大修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固定資產大修理已經增加了固定資產價值,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劃分計算比例同上點),而中小修理因不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雖已抵扣,不征收增值稅。
4、完善稅收政策,加大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筆者所述問題,一方面是由于增值稅轉型政策規定過于籠統,不夠細化,征納雙方理解發生偏差,也不排除納稅人惡意違法偷稅行為。建議有權部門針對執行增值稅轉型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完善相應的政策,使固定資產從生產到消費這根鏈條不斷;另一方面,加強稅法宣傳,讓廣大納稅人知曉政策,正確操作,通過短信平臺、風險提醒、風險應對等多種方法,促使納稅人正確申報納稅;同時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每一項新的稅收政策出臺,征納雙方都有一個接受、理解的過程,對納稅人由于接受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產生的稅收問題,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提醒服務等手段,促使納稅人改正錯誤;對于惡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納稅人,發揮稅務稽查打擊職能,加大處罰力度,從而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保證新政策的順利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