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09-07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相關規定,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要求,我局對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開展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訂以下文件:
一、全文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6號)。
(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4號)。
(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4號)(該公告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3月18起廢止執行)。
二、部分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5號)
廢止條款:第二條“下列情形不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第(二)款“近3年內有偷、逃、抗、騙稅行為的”。其他條款繼續保留執行。
(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1號)
廢止條款:第一條“對納稅人自行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房屋權屬轉移契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的30%計算預繳契稅稅款,剩余稅款憑房屋實測面積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減免稅資料)計算繳納”。
第四條“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減免優惠屬于備案類減免,納稅人符合該項優惠政策條件的,應在備案申請期限內提交申請,備案申請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開具契稅完稅證明之前”。其他條款繼續保留執行。
三、部分修訂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5號)
修訂條款:第四條“困難減免審批權限下放到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和先行試驗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權限為30個工作日”。
修訂為“困難減免審批權限下放到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和先行試驗區地方稅務局??h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14年第21號)
修訂條款:第一條第三款“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價商品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BR>修訂為“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含限價商品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已預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預征的稅款不再追征,待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多退少補。”
(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的公告》(2015年第2號)
修訂條款:附件2:《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簡易程序)》最后一步“當場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
修訂為“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9月7日